|
浏览次数 | |
现在: | |
最近一小时: | |
最近24小时: | |
浏览总量: |
文/晏扬
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,刑法修正案(九)日前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,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入刑、取消“嫖宿幼女罪”、增设“终身监禁”、“医闹”首犯最高可判刑七年、猥亵罪客体扩大到男性、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调整范围……刑法修正案(九)亮点多多,引起舆论交口称赞。
为何称赞?因为这些亮点所针对的,都是近年来社会舆论反复讨论、大声疾呼的问题,并且,人们在很多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。现在,刑法修正案(九)对此一一作出回应,将社会共识一一上升为法律规范。“民有所呼,我有所应”,刑法修正案(九)堪称“民主立法”的好样本——所谓“民主立法”,就是建立充分反映民意、广泛集中民智的立法机制,推进法制建设的科学化、民主化,使法律真正体现和表达公民的意志,成为保护人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良法。
譬如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入刑。按照现行刑法,对收买被拐儿童,没有虐待行为,不阻碍解救的,可以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,“可以”几乎变成“一律”,致使收买被拐儿童行为逃脱了刑法制裁,纵容了一些收买者的底气和胆量。有买就会有卖,有买卖就会有伤害,人们对这一豁免条款感到极为不满,纷纷呼吁“买卖同罪”。刑法修正案(九)规定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入刑,加大对收买者的惩处力度,既是对民众意愿的尊重,也是基于“打拐”的现实需要。
再譬如取消“嫖宿幼女罪”。当初设立“嫖宿幼女罪”或是出于好意,因为该罪的刑罚比一般强奸罪还要重。而且,现实中一些成年男子以财物引诱幼女发生关系,不同于强奸,更不同于嫖娼,立法机关针对这种行为单设一个罪名,无可厚非。问题其实在于“嫖宿”二字,既涉嫌对受害幼女的侮辱,又淡化了这种罪行的恶劣性质,因而引起社会舆论的非议。刑法修正案(九)废除“嫖宿幼女罪”,今后对这类行为以奸淫幼女论处并从重处罚,这一修订与民众意愿高度契合。
还譬如增设“终身监禁”。在废除死刑成为国际潮流的背景下,我国提出了“慎用死刑”,近年来,那些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贪官也被免于一死。这就带来一个问题:巨贪即使被判处死缓,两年之后就改为无期徒刑,然后再逐步减刑,可能只需要坐20多年的牢就放出来了(何况还有提前假释等),他实际受到的惩罚与他的罪行不相称,不仅有违“罪刑相适应”原则,而且老百姓对此意见很大。刑法修正案(九)增设“终身监禁”刑罚措施,是反腐败的需要,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,必将为深入反腐助上一臂之力。
此外,诸如加大对“医闹”的打击力度、猥亵男性也应受到刑法制裁、考试作弊应纳入刑法调整范围、反腐败不可放过行贿者等等,也都是近年来社会舆论的强烈呼吁,刑法修正案(九)均予以吸收和采纳,真正做到了“充分反映民意、广泛集中民智”,充分展现了“民主立法”的魅力和风采,为今后的立法工作提供一个好样本、好范例。
在这个意义上,刑法修正案(九)亮点多多,而最大的亮点就是“民主立法”。希望这样的立法思路和原则,今后能得到更大程度弘扬。
2015-08-31 17:52:04